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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欢:
本委审理你与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因未签劳动合同差额工资等争议一案:即:松劳人仲字【2026】第057号,因与你无法联系,鉴于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综上,本委决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王欢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案件终结。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856-2832593
0856-2325819
松桃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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