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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火灾隐患、噪声污染及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严重空气污染,同时兼顾传统民俗,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全、祥和、健康、文明新春佳节,根据《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6年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时间
2026年2月16日(农历除夕)、2月17日(农历正月初一)、3月3日(农历正月十五)。全年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二、集中燃放区域
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划定九龙湖广场、七星广场为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点。《条例》中明确的其他限制燃放区域禁止升空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燃放,其中世昌广场、希望城广场为重点管控区域。
三、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以下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科研机构、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四)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民小区、商贸集市、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机场、车站、码头、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设施、人行天桥、沿河步道、城市桥梁、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
(七)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四、预警响应与措施
本县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县城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本通告第二条明确的集中燃放点。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在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经营管理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告知或者劝阻、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进行查处。
(三)市民在集中燃放区应遵守安全规范,切实保障他人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因燃放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六、举报与倡议
请全体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充分理解和支持为保障公共安全与市民身体健康所实施的必要措施,自觉践行文明、绿色、安全的节日庆祝理念,携手维护城市生态环境,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力量。
欢迎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856-2836100(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特此通告。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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