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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宣传小知识来啦!
    作者:佚名  时间:2024-07-22 11:07:03  来源:三师图市生态环境局  关注人数:




    扫黑除恶是一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战争。

    扫黑除恶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如何与黑恶势力作斗争?

    以下让你秒懂“扫黑除恶”!


    什么是扫黑除恶?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重点打击以下18类涉黑涉恶
    违法犯罪情形:
    01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02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03

    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04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05

    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06

    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07

    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08

    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09

    寄生在医疗机构、旅游景点、车站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0

    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1


    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2

    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13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15

    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16

    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17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8

    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应知应会知识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1.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2.

    《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时间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3.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参照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4.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5.

    “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6.

    “村霸”的行为特征包括哪些?

    (1)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3)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4)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5)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6)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7)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宣传小知识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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