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三)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经查,现对有以上情形的持证人予以公告(详见附件),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拟注销下列持证人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注:林木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收回,公告发布之日起该许可证正、副本自动作废。)
特此公告
附:拟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一览表
[UploadFiles]410420,19456,xls,拟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一览表.xls[http://news.songtaowang.cn/UploadFiles]
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1年12月17日